(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92号原告:河南省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王楼工贸区。法定代表人:曹见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荣,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机场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鑫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