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甄志行与谢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志行,谢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甄志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文静,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志行诉被告谢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志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志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