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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甄志行与谢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志行,谢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甄志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文静,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志行诉被告谢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志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志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