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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海湖,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原告蒋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新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蒋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矛盾日益尖锐,夫妻感情十分冷淡,并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又��2014年6月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被告要求,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但双方的关系仍未能和好。被告又于2014年9月间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蒋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证明被告和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书,证明原、被告均曾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事实。被告吴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明力均���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蒋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又于2014年6月2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但双方的关系仍未能和好。被告又于2014年9月间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未能和好解决,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被告也曾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儿子蒋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也未到庭参加应诉,原告要求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并无不妥,抚养费双方应共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蒋某乙由原告蒋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吴某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吴某享有每月二次探望儿子的权利,原告蒋某甲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新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超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