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庄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平,庄国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9号原告刘世平,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曾振球,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家年,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国清,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平与被告庄国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刘世平承担。审 判 长 柯雅玲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陈 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