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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喻纯楠与马军、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纯楠,马军,王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喻纯楠,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玉冰,女,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军,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建新,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喻纯楠为与被告马军、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喻纯楠的委托代理人宋玉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王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喻纯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6日被告马军从原告喻纯楠处借款70,000.00元,并称用于生活,并约定于2015年2月28日还清,若逾期不还,利息按2%支付。被告马军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尚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军、王建新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军与被告王建新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6日,被告马军向原告喻纯楠借款70,000.00元,并向原告喻纯楠出具借条一份,称该借款用于生活,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此款逾期不还,利息按2%计算。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喻纯楠与被告马军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马军应偿还原告的欠款及利息。因被告马军与被告王建新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对于原告所诉称的逾期还款利息,因仅约定按2%计算,应视为年利率2%。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军、王建新共同偿还原告喻纯楠欠款7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9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马军、王建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