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岷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84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被告张某乙,女,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歹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