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志伟与孟庆存、崔锡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孙志伟,男,住胶州市。被告孟庆存,男,住胶州市。被告崔锡芹,女,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茂青,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伟与被告孟庆存、崔锡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庆存、崔锡芹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