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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志伟与孟庆存、崔锡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孙志伟,男,住胶州市。被告孟庆存,男,住胶州市。被告崔锡芹,女,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茂青,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伟与被告孟庆存、崔锡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伟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庆存、崔锡芹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