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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孝参因与被上诉人李满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颜辉,田小静,田家豫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颜辉,男,汉族,1984年5月16日生,住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静(又名田静),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住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家豫(又名何田玉),男,汉族,2013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田小静(又名田静),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上诉人何颜辉因与被上诉人田小静、田家豫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颜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颜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何颜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定。审 判 长  陶 贺审 判 员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涂惠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彦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