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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前河与徐前河、毛菊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前河,毛菊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复泉。委托代理人:王强。委托代理人:唐为群。被告:徐前河。被告:毛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前河、毛菊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前河、毛菊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