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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继维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杨继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树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继维。上诉人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已协商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