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灵芝与岳斌、郭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起,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张运起,阳谷县油棉一厂工人。被执行人:孙建,阳谷县油棉一厂工人。申请执行人张运起与被执行人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被执行人孙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淼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