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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汉山与杨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山,杨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李汉山。被告杨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山诉被告杨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汉山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汉山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