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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林新与被告钟祥市冷水神峰回龙观石料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新,钟祥市冷水神峰回龙观石料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罗林新。被告钟祥市冷水神峰回龙观石料厂。代表人刘树金。原告罗林新与被告钟祥市冷水神峰回龙观石料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林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林新撤回对被告钟祥市冷水神峰回龙观石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林新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