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仲考与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考,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陈仲考,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长安西路***号。原告陈仲考与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仲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仲考诉称:我与被告常年存在业务关系,为被告加工暖气片零部件,至2013年9月被告共欠我加工费12万余元,经我与被告协商,被告自愿给付我橄榄745型暖气片,2013年9月2日被告为我开具了调拨单,在我拉走部分片后,剩余2797片被告不再给付。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在核实账目后,被告拖欠我加工费7261元,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款条,证实被告拖欠我加工费7261.2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橄榄745型暖气片2797片及加工费726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常年存在业务关系,为被告加工暖气片零部件,至2013年9月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12万余元,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橄榄745型暖气片,2013年9月2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调拨单,在原告拉走部分片后,剩余2797片被告不再给付。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在核实账目后,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726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7261.2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橄榄745型暖气片2797片及加工费726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调拨单两份及收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暖气片,被告在为原告开出调拨单后,理应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原告,拖欠不付,与法不和,与理不通,原告积极催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加工暖气片,加工费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仲考橄榄745型暖气片2797片,加工费7261.2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玉山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