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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