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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龙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新国申请执行孙文宾、夏选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孙文宾,夏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龙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被执行人孙文宾。被执行人夏选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孙文宾、夏选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孙文宾、夏选民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选民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享有的股权20万元(包括分红及利息等)予以冻结。本裁定自在先查封的(2014)平龙执字第124-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