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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xx诉被告任xx离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冯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任xx。原告冯xx诉被告任xx离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任xx,现年21岁,长子任xx,现年17岁。婚后感情不好,被告脾气不好,经常酗酒,酒后打骂原告。双方已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和外债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任xx,现年21岁,长子任xx,现年17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换位思考,珍惜夫妻感情,虽原、被告之间现出现矛盾,要是理智处理,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同时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xx与被告任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