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彦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朱彦伟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彦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其被告住所地属桥西区,按照河北省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该案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进生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宝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