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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忠与被告赵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赵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王 文 忠 与 被 告 赵 守 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69号原告王文忠,现住前郭县。被告赵守成,原住前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文忠与被告赵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忠诉称,被告与201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于2014年10月13日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已逾期,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异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