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小花与汪建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花,汪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9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花。被执行人:汪建梅。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芜执字第009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汪建梅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建梅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