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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人刘立强、宋晓娟申请执行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强、宋晓娟,艺术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强、宋晓娟被执行人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立强、宋晓娟申请执行艺术装饰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