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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章钢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钢,铜陵市天井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章钢,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天井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仲裁委员会(2015)铜仲决字第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天井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为2085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