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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茹福庆与茹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福庆,茹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茹福庆。委托代理人郭素华。被告茹建国(乳名茹佳)。委托代理人张华,香河县法律援助协会推荐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福庆与被告茹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婧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