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茹福庆与茹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福庆,茹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茹福庆。委托代理人郭素华。被告茹建国(乳名茹佳)。委托代理人张华,香河县法律援助协会推荐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福庆与被告茹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婧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