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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蒲东进与蒲东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蒲东进(一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蒲东兵(一审原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蒲东进因与被申请人蒲东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云法民初字第0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蒲东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赵俊武代理审判员  雷 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