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笫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郭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131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曾烈,绵阳市涪城区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