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蔡晓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1828-2号原告:王明军,住滕州市。被告:蔡晓飞,住滕州市。被告: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21000元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的到期债权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