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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蔡晓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1828-2号原告:王明军,住滕州市。被告:蔡晓飞,住滕州市。被告: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蔡晓飞、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21000元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南泉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的到期债权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家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