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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春英、张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春英,张玲,邱火森,章树林,何日荣,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诉保字第22号申请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和。委托代理人:潘素萍。被申请人:邱春英。被申请人:张玲。被申请人:邱火森。被申请人:章树林。被申请人:何日荣。被申请人: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日荣,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日荣,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春英、张玲、邱火森、章树林、何日荣、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春英、张玲、邱火森、章树林、何日荣、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松阳县科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春英、张玲、邱火森、章树林、何日荣、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