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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崔进平、张学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进平,张学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326号申请执行人崔进平,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张学圣,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住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进平与与被执行人张学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学圣名下的鲁Q×××××号和鲁Q×××××号汽车两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