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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池长赞、李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池长赞,李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陈烽,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嵘嵘,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长赞,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李丽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池长赞、李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1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人民陪审员  张锦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