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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田翠玉与李兆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翠玉,李兆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田翠玉,女,汉族,住本市狸桥镇。被执行人李兆敬,男,汉族,住本市狸桥镇。申请执行人田翠玉与被执行人李兆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兆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翠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兆敬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兆敬偿还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共4个月的借款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兆敬长期在外,地址不祥,到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1)宣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