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夏某,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