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麟桂诉被告王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麟桂,王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80号原告:陈麟桂,女。被告:王宝才,男。原告陈麟桂诉被告王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麟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宝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麟桂诉称:原告经营彩票投注站,2012年4月在给被告王宝才打彩票时,被告欠下本人彩票投注费5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宝才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王宝才在原告陈麟桂经营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时,王宝才欠下陈麟桂彩票投注费5000元。王宝才给陈麟桂出具欠条一份(在一张体育彩票上书写),内容为:欠3000元+2000元=5000,宝才。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宝才欠原告陈麟桂50**元属实,有王宝才给陈麟桂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王宝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宝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麟桂欠款5000元。如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案件受理50费元,由被告王宝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代理审判员 卢国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