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三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鲜辉诉天津市宝缘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辉,天津市宝缘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692号原告鲜辉。被告天津市宝缘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阳光乐园购物中心1层1A10-2。本院在审理原告鲜辉诉被告天津市宝缘商贸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