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唐海菊与顾永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菊,顾永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唐海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顾永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胜利二路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6045-4。法定代表人李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菊与被告顾永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审 判 员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