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唐海菊与顾永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菊,顾永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唐海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顾永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胜利二路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6045-4。法定代表人李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菊与被告顾永刚、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审 判 员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