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环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永东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东,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李永东,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学,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号财富中心*号*栋。法定代表人腾英明,总队长。委托代理人XXX,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银涛,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东因要求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永东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