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02号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大道。法定代表人兰永福,总经理。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二路。法定代表人赵中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限额2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俊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限额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