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兆芝与宋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李兆芝。被告宋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芝与被告宋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现忠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兆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现忠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标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