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邹茹与申胜周、烟台万邦运业龙口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茹,申胜周,烟台万邦运业龙口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商初字第748号原告:邹茹,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胜周,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烟台万邦运业龙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国,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邹茹诉被告申胜周、烟台万邦运业龙口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茹撤回对被告申胜周、烟台万邦运业龙口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