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海燕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燕,李卓仑,王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卓仑,男。1999年7月5日生,汉族,学生,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华钢,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卓仑与被执行人黄海燕、王华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海燕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黄海燕撤回异议申请。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高艳萍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