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爱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