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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上海村木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村木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保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村木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嫩容。被申请人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根。申请人上海村木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村木建筑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东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