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新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新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14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洪波。被告马新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虞河路468号虞鑫花园7号楼。代表人宗全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新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洪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