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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涛与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负责人:朱剑锋。本院在审理张涛诉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已于2012年7月10日以张涛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该案尚未审结。且本案审理必须先行解决双方系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故本院必须以浙江省义乌市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诉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人民陪审员  周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