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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华庆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刘增强,秦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153号宏地大厦。负责人何萍,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珙县底洞镇瑞民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珙县华庆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垇田村二社。被执行人:刘增强,男。被执行人:秦培玉,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华庆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刘增强、秦培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珙县法院辖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华庆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刘增强、秦培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曾 珍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