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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凤翔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凤翔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凤翔县医院,住所地凤翔县秦凤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荣华,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蒲周勤,凤翔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凤翔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红娟审 判 员  白君梅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