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凤翔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凤翔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女,系原告之母,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凤翔县医院,住所地凤翔县秦凤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荣华,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蒲周勤,凤翔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凤翔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红娟审 判 员 白君梅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