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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198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陈某。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来民一初字00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某3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动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来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