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美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张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与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美自行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