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德勇与陈四建、郭玲玲、陈作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勇,陈四建,郭玲玲,陈作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陈德勇,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四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玲玲,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作历,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勇与被告陈四建、郭玲玲、陈作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德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陈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