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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万阳申请执行陈文超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吴万阳。被执行陈文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吴万阳申请执行陈文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文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文超的松花江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