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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周某、李某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平,周岩,李若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87-1号原告贾艳平,女,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和平办事处北马道西一街**号,身份证号:4123011969********。被告周岩,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23011983********。被告李若萌,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4123011988********。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2015年2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李若萌所有的豫NZ57**号路虎汽车一辆。2015年4月13日原告贾艳平以本案已经部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若萌所有的豫NZ57**号路虎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